为加强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,改善工作作风,明确责任主体,严格责任追究,切实加强劳动纪律,规范工作行为,坚决杜绝“懒政怠政为官不为”现象发生,树立良好公司形象,现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“懒政怠政为官不为”处理细则如下:
一、处理对象
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(含非正式人员)。
二、处理原则
公司党员干部职工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、违规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单位查处的,除对当事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,按照领导责任、管理责任、教育责任的原则,对部门负责人(含副职)和党支部书记、分管副总及党委委员按一岗双责,靠上一级进行处罚。
三、处理规定
1.因懒政怠政为官不为、违规违纪被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,对当事责任人警告处分,并停发其三个月现行工资;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、负有监督教育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当事责任人为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,除对当事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其三个月现行工资以外,对负有党委主体责任的分管委员和分管副总给予通报批评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2.因懒政怠政为官不为、违规违纪被省级纪检等部门查处的,给予当事责任人记大过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;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、负有监督教育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三个月现行工资。
当事责任人为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,除给予当事责任人免职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外,对负有党委主体责任的分管委员和分管副总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一个月现行工资。
3.因懒政怠政为官不为、违规违纪被市级纪检等部门查处的,给予当事责任人记大过处分,并停发五个月现行工资;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、负有监督教育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当事责任人为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,除对当事责任人给予免职或记大过处分,并停发其五个月现行工资以外,对负有党委主体责任的分管委员和分管副总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4.因懒政怠政为官不为、违规违纪被局级纪检等部门查处的,给予当事责任人记过处分,并停发三个月现行工资;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、负有监督教育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当事责任人为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,除给予当事责任人免职或记过处分,并停发三个月现行工资以外,对负有党委主体责任的分管委员和分管副总给予警告处分,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。
5.停发现行工资期间只发放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6.当事责任人、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(正、副职)、负有监督教育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、负有党委主体责任的分管委员和分管副总的文明奖发放按照公司《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考核实施细则(试行)》执行。
7.情节恶劣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,致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由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。